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1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 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 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 资等支出;

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 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 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 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5〕245 号)规定,实行 公 务卡 结算.在校学生无公务卡,除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使 用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对外聘专家发放专 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 教〔2017〕128 号)执行,对外国专家发放费用参照《外国文教 -

7 - 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 号).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 办法执行.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 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或延期结题 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学 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前

1 个月,向计划 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逾期不能结题验 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

3 个月向计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 请.对未达到结题标准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将追究项目 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缴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报告、 工具书、电脑软件、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 中 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七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七条 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有关 单位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承担人员等要根据国家和学校科 研诚信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忠于职守,履职 尽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失信人员清 -

8 - 单,对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侵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的人员, 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如学校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相关职能及职责作相 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 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 〔2016〕74 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 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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