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1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