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1 |
1 - 秦财采投〔2019〕6 号 投诉人:秦皇岛市中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香格里
4 栋1205 号
电话:0335-3919799 被投诉人: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团结里
28 栋5单元
202 号
电话:0335-7668805 我局于
2019 年5月6日受理秦皇岛市中京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关于秦皇岛市人民广场管理处人民广场保安、保洁、 绿化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 材料进行审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 应为 6%.本项目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文件未涉及水、电、 -
2 - 物料等允许一般纳税人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项目,也不许转 包,被投诉人在本项目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因此认定 被投诉人最终报价明显低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本价,属于无 效报价.投诉人请求取消被投诉人的成交资格.
二、调查情况 秦皇岛市人民广场管理处人民广场保安、保洁、绿化服 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882211.77 元,于2019 年4月17 日经 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为秦皇岛市团结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成交价
850000 元.4 月17 日,秦皇岛市中京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质疑函.4 月18 日, 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书面答复.秦皇岛市中京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该项目因投诉已暂 停. 我局受理投诉后,调取并查阅了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 件、评审资料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相关当 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经咨询税务主管部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税额 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余额,应综合企业整体 情况计算.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近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 项目服务期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综合税负低于 6%.经核 算,被投诉人最终报价未低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成本价,属于 有效报价. 上述事实有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 评审报告、 -
3 - 质疑函、投诉书、投诉事项答复函等证据为证.
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 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 年6月5日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开 秦皇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 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