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1 |
5 3条第2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 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 5〕 但就是这样涉及众多条文的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 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应有 的重视.在理论层面, 它通常被视为任意解除权的 附属品 , 仅仅被附带提及, 或者在概念上 不作区分, 甚至错误地将任意解除权的理论移植到随时终止权中去. 〔 6〕 伴随着理论上的忽视, 还有视角选择错误的问题.由于既有的合同法体系是以一时性买 卖合同为原型建立的规范体系, 〔 7〕 一时性的视角作为思维定式主导着规范的认知和解读, 在 这一背景下, 相当部分的随时终止权规定被误读, 司法实践中大量误用法律条文, 学术上还产 生了 虚假 的诉讼时效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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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 〔 2〕 〔 3〕 〔 4〕 〔 5〕 〔 6〕 〔 7〕 之所以不按照德国术语的字面意思翻译为 一般终止权 , 主要是考虑到在德文语境中, 一般终止 权 ( O r d e n t l i c h eK ü n d i g u n g ) 是与 特别终止权 ( A u ? e r o r d e n t l i c h eK ü n d i g u n g) 互为对称的概念, 而我国尚无 特别终止权 的立法规定, 自然无法以 一般终止权 称之.采用 随时终止权 这一表述, 是从《 合同法》 现有 规范中抽取 随时 二字, 既表达出无需理由可以终止的意思, 又与 任意解除权 的术语表达明确区分. 全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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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6 号) . 《 民法典合同编( 二审稿) 》 第4
6 5条第2句( 借款合同) 对应既有《 合同法》 第2
0 6条第2句( 借款合 同) , 第5
2 1条( 租赁合同) 对应既有《 合同法》 第2
3 2条, 第6
8 2条( 保管合同) 对应第3
7 6条, 第6
9 7条( 仓储合 同) 对应既有《 合同法》 第3
9 1条, 第7
1 6条( 委托合同) 对应既有《 合同法》 第4
1 0条. 《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 》 于2
0 1 8年8月2 7日公布,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 此基础上《 民法典合同编( 二次审议稿) 》 进行了部分条文修改.二审稿跟本文相关的修改有, 第3
5 3条第2款 增加终止期间的规定,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修改为 以持续履 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
第7
3 0条第2款不定期物业服 务合同的终止期间明确为6 0日. 以上理论含混之处见于张红: 《 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研究》 , 湖南大学法学院2
0 1 1年博士学位 论文, 第1
1 8-1
1 9页, 第1
3 1-1
4 1页;
崔建远: 《 债权: 借鉴与发展》 ( 修订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4年版, 第5
0 2页、 第5
0 5页;
韩世远: 《 合同法总论》 ( 第3版) , 法律出版社2
0 1 1版, 第5 2页;
王洪亮: 《 债法总论》 , 北 京大学出版社2
0 1 6年版, 第3
5 2页.问题的详细探讨见本文的第2部分. 参见屈茂辉、 张红: 继续性合同: 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 , 《 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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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第4 期, 第3 6-3 7页. 针对理论的混乱, 本文以继续性合同 〔 8〕 为视角, 重新审视既有合同法规范下的随时终止 制度规定, 探寻其统一的理论基础以及在现行体系中的安排可能.具体安排如下: 首先, 界定 随时终止制度, 探寻其独立的法律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