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1 |
其次, 将随时终止权与任意解除权区分开来, 使其 不仅在理论层面, 也在法律条文层面获得独立性;
再次, 审视在一时性合同的思维定式下对既 有随时终止权规范的错误理解, 澄清理论上诉讼时效的虚假问题, 并证明立法上以 返还义务 为表述模式的严重缺陷;
最后, 针对《 民法典合同编( 二审稿) 》 的具体规定, 探讨在立法上理论 统合和规范发展的可行性.
一、随时终止制度的界定与正当化理由 ( 一) 随时终止权与终止期间的性质界定 随时终止制度包含随时终止权(OrdentlicheKündigung) 和终止期间(Kündigungsfrist)〔9〕 两个部分.前者是指,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无理 由的结束合同关系的终止权;
后者是指, 终止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 需经一段期间才发生 终止的法律效果.因此, 随时终止权本质上是一个附有终止期间的需受领单方法律行为.既 往的研究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