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7-11

(一)本所成立于

1988 年9月,是首批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院内. 本所为中国服务网络最大的综合性律 师事务所之一,拥有

200 多名律师及

11 个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主要的金融商业 城市.金融、证券、公司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是本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二) 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律师为娄爱东律师、 肖钢律师、 陈蕊律师, 三位律师的主要证券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1、娄爱东律师:中国首批证券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 会委员,1989 年加入本所,合伙人律师.作为发行人或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 参与了三十余家公司的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律师工作报告 5-2-8 gang.xiao@k

二、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工作.

2、肖钢律师:执业律师,2001 年加入本所,现为合伙人律师,2005 年作为 中国法律顾问工作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 曾担任过世纪阳光等十余家公司境 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特聘法律顾问或主承销商特聘法律顾问.

3、陈蕊律师:执业律师,2008年加入本所,专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参 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收购或重组项目、银行次级 债发行项目以及公司中期票据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三位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政编码:100004

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E-mail:[email protected] angdalawyers.com [email protected] 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一 依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法律顾问协议》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独立性、发起人和 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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