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1 |
2015 年6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 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业 技术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
2015 年6月8日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 通知》(组通字[2015]14 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一、2015 年3月1日后满
55 周岁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60 周岁退休:
(一)担任副处以上职务(以组织部任命为准).
(二)我校五级以上职员(含五级).
(三)具有高级职称并已经兑现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 具有高级职称资格未兑现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2015 年3月1日前已经满
55 周岁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上 述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三、
2015 年3月1日前已经满
55 周岁、现正在延聘当中的专 任教师,仍沿用以往政策,每满一年(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满 一年)办理一次延聘手续,最多延聘到
60 周岁,有一方不同意延聘 或本人已达到
60 周岁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女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以在年满
55 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
五、年满
60 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 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 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2015 年3月1日起,符合第一款条件但选择
55 周岁退休 的,不再享受
60 岁前晋升薪级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内部待遇.
七、 教师 (包括男性) 到达退休年龄或延聘结束办理退休手续后, 次月开始享受退休费 (或社保养老金) , 不再考虑学期工作是否结束, 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由任课单位发放课时津贴.
八、本文件的解释权归人事处.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