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1 |
第九章 金融服务 第9.
1 条 适用范围
一、本章适用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
二、本章中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包 括其公共实体,在其领土内排他性采取或者提供:
(一)构成公共退休计划或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组成部分 的活动或服务;
(二)包括公共实体在内的,代表该缔约方,或由该缔 约方担保,或使用该缔约方财务资源的活动或服务;
或
(三)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为实行 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
三、本章不适用于规范政府部门为政府目的而购买金融 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此种购买的目的不是进行商业转 售或为商业销售提供服务. 第9.2 条 国民待遇
一、 对于列入附件 8-A 具体承诺减让表的金融服务部门, 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针对影响金融服 务提供的所有措施,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服务和
113 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金融服务 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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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缔约方可通过对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服 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形 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第一款的要求.
三、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与另 一缔约方的同类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相比,更有利于 该缔约方的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 为低于国民的待遇. 第9.3 条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一、对于通过金融服务提供实现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 给予另一缔约方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 于其在附件 8-A 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 和条件.
二、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附件 8-A 具 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一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 在其全部领土内采取或维持按如下定义的措施:
(一)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或 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1 根据本条承担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缔约方对由有关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外国特 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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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金 融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三)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金融服 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金融服务产出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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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 定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提供具体金融 服务所必需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五)限制或要求金融机构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 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
以及
(六)以限制外国持股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 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9.4 条 特定信息的处理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披露有 关个人客户的事务和账户的信息,或公共机构拥有的任何机 密或专有信息. 第9.5 条 审慎例外
一、尽管有本章或第十二章(投资)的任何其他条款规
2 第(3)项不涵盖一缔约方限制金融服务提供投入的措施.
115 定,但是不得阻止一缔约方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措施, 包括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 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 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