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1

一、根据第十九章第四条(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成立的 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 ) ,应由附件 9-A 第二 款所列该缔约方负责金融服务的主管机构官员组成.

二、委员会应:

(一)监督本章的实施与本章的进一步细化;

(二)考虑一缔约方提交的有关金融服务的议题,包括 缔约方在金融部门更有效合作的方式.

三、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本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评 估本协定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执行情况. 第9.11 条 磋商

一、一缔约方可要求另一缔约方就本协定产生的、影响 金融服务的任何问题进行磋商.另一缔约方应对该请求给予

5 尽管有本条规定,协定方所作与本章第二条(国民待遇)以及第三条(市场准入)相关的金融服务 具体承诺应纳入服务贸易章节的附件 8-A 中(具体承诺减让表).

119 适当考虑.

二、本条下的磋商应包含附件 9-A 第二段所指定的主管 机构的官员. 第9.12 条 争端解决 对于审慎原因以及其他金融问题的争端解决,专家组成 员应具备与该争端中特定金融服务相关的专门知识. 第9.13 条 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的事前磋商 一缔约方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依据第十二章第 12.12条 (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提起 诉讼,在应诉方援引

第九章第 9.5 条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在 应诉方的要求下,缔约方之间应进行磋商,并尝试善意做出 决定.该决定在诉讼请求提交后的

180 日内对仲裁庭有约束 力. 第9.14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金融服务是指一缔约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

120 金融性质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及其相关服务, 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金融服务包括以下 活动: 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① 寿险 ② 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以及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 服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1)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资金;

(2)各种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住房抵押信贷、 保理、商业交易融资;

(3)金融租赁;

(4)各种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 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5)担保和承诺;

(6)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或其他市场的自营或代客 交易: ①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121 ② 外汇;

③ 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

④ 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互换、掉期和远期利 率协议等产品;

⑤ 可转让证券;

⑥ 其他可转让票据和包括金银在内的金融资 产;

(7)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公 募或私募),提供与发行有关的服务;

(8)货币经纪;

(9)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资产组合管理、各种形式的 集合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托管、存放和信托等服务;

(10)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 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11)金融信息的提供和传送、金融数据处理和其他金 融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软件;

(12)就(5)至(15)项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 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征信与分析、投资和资产组 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金融服务提供者指一缔约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 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 金融服务提供者 一词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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