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1 |
(二)在职生(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警察特考及格 人员经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训练结业,且现职为警察、消防、海巡、 移民、矫正机关公职人员者) : 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为中央警官学校)毕业者,以公职职务铨叙合格实 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职年资(同时具有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结)业者, 则以取得中央警察大学学历计算) ,其公职年资算至
106 年7月31 日止;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结)业者,以公职职务铨叙合格实授生 效之日起算公职年资,其公职年资算至
106 年7月31 日止;
上揭中 央警察大学 (前身为中央警官学校) 毕业者或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 (结) 业者,服务公职年资规定如下: 1. 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为中央警官学校)学士班四年制毕业,具 公务员任用资格者,须服公职满二年. 2. 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为中央警官学校)学士班二年制技术系或 -
3 - 四年制转学生毕业,自取得中央警察大学学历起算,须服公职 满二年. 3.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为中央警官学校)专修科毕业,具公务员 任用资格者,须服公职满四年. 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及专科警员进修班毕业,具公务 员任用资格,具大学以上学历者,须服公职满二年;
具专科学 历者,须服公职满四年(进修班进修前后年资合并计算) . 5.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甲种警员班毕业,以一般大学学历或同等学 力报考者,须服公职满五年. 6.具大专以上学历,经录取警察特考训练及格而分发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矫正机关服务之人员,大学以上学历者,须 服公职满二年;
专科学历者须服公职满四年.
(三)中央警察大学学士班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正期组在学生,不得报 考本项考试;
如录取后发现违反者,撤销录取资格.
(四)具有本校各系所硕、博士班之学籍(含在学与休学)学生,不得报 考本校硕、博士班招生考试,一经查明属实者,即撤销其报考资 格,如已经录取者,则撤销其录取资格.
(五)现职警察、消防、海巡人员未满本项考试服务公职之年限而报考 一般生者,应事前报经服务机关核准留职停薪进修;
依袢 员留职停薪办法及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规定,留职停薪期间,最 多二年.
(六) 现职警察、消防、海巡人员事前未经报准以留职停薪方式进修者, 录取后不得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办理留职停薪.
二、学历
(一)国内经教育部立案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或於符合教育部采认 办法规定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并符合 本简章所订其他有关之条件者.
(二)具有报考大学硕士班之同等学力资格并符合本简章所订其他有 关之条件者(同等学力资格认定标准系依教育部订定之「入学 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规定办理,详见本简章附件三:同等学 力报考中央警察大学博士班、硕士班规定事项) .
三、警察、消防、海巡等机关及一般公务机关服务之现职人员须:
(一)最近
2 年(
104、105 年)年终考绩(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
(二)无重大违法违纪未结案件. -
4 -
(三)自103 年1月1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未因案停职、未曾因违法 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不以判决确定为必要) 或受惩戒 处分;
未曾因工作受记一大过以上处分,或因违反品操风纪规定 而受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