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9-13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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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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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XXXXX―201X I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5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薛亦峰、潘涛、许艺凡、孙雪松、周震、李敬东、钟连红、宋光 武、罗志云、吴晓清、彭萌、王宝成. DB11/ XXXXX―201X II 引??言 为控制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DB11/ XXXXX―201X
1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火化、 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和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式火化机、燃油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 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11/ XXXXX―201X
2 火葬场 crematory 从事遗体火化和遗物祭品焚烧的专用场所. 3.2 火化机 cremator 遗体火化设备.通常包括燃烧室、排气净化系统、供风系统、供燃料系统、电控系统、进尸车、取 灰及冷却系统. 3.3 遗物祭品焚烧炉 offering cremator 焚烧遗物祭品的设备.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主要包括遗物或祭品露天焚烧, 或在无排气筒的简易装置 内焚烧等. 3.5 二f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类(PCDFS)物质的统称. 3.6 二f英类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cy quantity(TEQ) 用来定量评价二f英类污染物的毒性,将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f英毒性当量因子定义为 1, 各种二f英同类物的含量(浓度)乘以其相应的毒性当量因子(TEF)并加和,单位为 ng TEQ/m3 .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ize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状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DB11/ XXXXX―201X
3 4.1.1 现有遗体火化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6月30 日止执行表
1 中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自2016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1 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新建遗体火化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中第 II 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现有火葬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6月30 日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执行 DB 11/501 的规定,自2016 年7月1日起应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并执行表
2 规定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新建火葬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配置带有烟气处理系统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施并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遗体火化、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浓度分别执行表
1、表2规定的限值. 表1遗体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二f英类、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I 时段 II时段
1 颗粒物
80 30 排气筒
2 二氧化硫
60 30
3 氮氧化物(以NO2 计)
300 200
4 一氧化碳
150 100
5 氯化氢
50 30
6 汞及其化合物(以Hg 计) 0.2 0.05
7 二f英类(ng TEQ/m3 ) 0.5 0.1
8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