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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XXXX―201X 代替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Reg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C C发布 C C实施 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2376―XXXX I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达标判定
6 7 实施与监督
6 DB37/ XXXX―2017 II 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过渡期山东省行业标准与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关系;
――简化了标准框架结构;
――与国家和省关于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衔接;
――调整了部分行业部分区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 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火葬场的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执行地方及国家相 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他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DB37/ 2376―XXXX
1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 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 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所有固定源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 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 源. 3.2 DB37/ XXXX―2017
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6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7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8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 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 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环保厅备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工业炉窑
5 个行业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止, 执行山东省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
2020 年1月1日起, 上述行业除执行山东省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表
2 中排放浓度限值. 4.2.2 除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外,其他行业按时段分别执行表
1、表2和表3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1
2016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现有企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DB37/ 2376―XXXX
3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一时段) 单位:mg/m
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NO2 计) 颗粒物 铝工业 氧化铝
100 300
30 电解铝 电解槽烟气
200 300
20 其他
200 300
30 铝用碳素厂 阳极焙烧炉
300 300
30 其他
300 300
30 炼焦化学工业 装煤、干法熄焦
100 /
30 推焦
50 /
30 焦炉 热回收焦炉
100 200
30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30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50 200
30 硫胺结晶干燥 / /
50 其他设施 / /
30 硫酸工业
300 /
50 硝酸工业 /
200 / 橡胶制造工业 / /
10 合成革 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10 其他 / / / 石油化学工业 工艺加热炉
100 150
20 石油炼制工业 工艺加热炉
100 150
20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
100 200
30 酸性气回收装置
200 300
30 稀土工业 分离提取
200 200
30 萃取分组、分离 /
160 30 其他 / /
30 电池工业 太阳电池 /
30 30 其他电池 / /
30 合成树脂工业 聚砜树脂、聚醚砜树脂、聚醚醚酮树脂
100 /
30 其他树脂 / /
30 废气焚烧设施
100 180 / 无机化学工业 硫化合物及硫酸盐工业、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
200 200
30 其他
100 200
30 再生铜、 铝、 铅、 锌工业 所有
150 200
30 烧碱、 聚氯乙烯 工业 固碱炉、焚烧炉
100 200
30 其他 / /
30 锡、 锑、 汞工业 采选 / /
30 锡冶炼
200 200
30 锑冶炼
200 200
30 汞冶炼
200 200
30 烟气制酸
200 200
30 其他排放源
200 300
30 DB37/ XXXX―2017
4 4.2.2.2
2017 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现有企业以 及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
2 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 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3
2016 年12 月31 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现有企业,自2020 年1月1日起按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
2 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4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
建设其他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
2 中 核心控制区 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二时段) 单位:mg/m
3 污染物 核心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SO2
35 50
100 NOx(以NO2 计)
50 100
200 颗粒物
5 10
20 注: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3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第二时段) 单位:mg/m
3 行业 工段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SO2 NOx (以NO2 计) 颗粒物 SO2 NOx (以NO2 计) 颗粒物 炼焦化学 工业 推焦
50 /
10 50 /
20 焦炉 机焦炉、半焦炉
50 100
10 50
200 20 粗苯管式炉、 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 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50 100
10 50
200 20 橡胶制造工业 / /
10 / /
10 合成革工 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10 / /
10 石油化学 工业 工艺加热炉
50 100
10 100
150 20 石油炼制 工业 工艺加热炉
50 100
10 100
150 20 稀土工业 萃取分组、分离 /
100 10 /
160 20 电池工业 太阳电池 /
30 10 /
30 20 合成树脂 工业 废气焚烧设施
50 100 /
100 180 / 4.2.3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 时间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4.2.4 企业无组织排放按照国家或省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DB37/ 2376―XXXX
5 4.3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m,其他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 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 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 和HJ
819 的要求.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 和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
2 ,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 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m 时需安装旋梯、 Z 字梯或升降电梯. 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5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 基准氧含量按我省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我省无相关行业标准的,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O2′ ――实测的氧含量,%;
O2 ――基准氧含量,%. DB37/ XXXX―2017
6 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 放超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 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 国家和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7.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