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1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 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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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6 年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有关机构
1、发行人: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大街
32 号信诚大厦 B 座9楼法定代表人:李波涛
4 联系人:杨阳 联系
电话:0997-2126030 邮编:843000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宁 联系
电话:029-87302751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
电话:010-
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5 (本页无正文, 为《2016 年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