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11 |
7、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 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
8、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9、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10、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坏境,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在广泛听取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的 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在本规划执行期内,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 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对调整方案 进行详细论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时亦同.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