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1

2 次形式审查不通 过者, 需推迟

3 个月方可再次申请学位. 再次申请时仍需进行 形式审查 . 对于本科生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进行人工判定的形式进行 审查.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立完成性、雷同性(论文内容与同届、 往届学生论文内容及相关文献比对) 、撰写规范性.若第一次形式审查不合 格,退回本科生重做或重改.在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限内,可 以重新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依程序提交论文答辩,重审不合格者, 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所给成绩以不及格计,将成绩报所在学院(系)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均须接受 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的检测和人工辅助判定. 申请学位的论文在 去 除本人已发表文献 和 去除引用文献 后, 全文文字复制比 应为 0%.

4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引用文献字数占全文的总比例(以下简称 引文 比例 )由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系)学科、专业的 特点自行研究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其中: 1.对于工学、理学门类研究生学术学位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 文,引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50%. 2.对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研 究生学术学位及资产评估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建筑学硕士、风景园林硕 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艺术硕士的学位论文引文比例原则上 不得超过 60%. 3.对于确因学位选题需要,研究生学位论文引用文献字数占全文总比 例超过上述限额的,研究生需提交学位论文情况说明书,陈述原因,指导 教师需另附书面意见和说明,报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经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研究生提 交的说明书、指导教师书面意见和说明、分委员会审核意见需与研究生的 学位论文一并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本人指导的研究(本科)生的学位论文进 行 学术审查 .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研究(本科)生独立完成,工作量是 否饱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点是否成立,是否达到了我校相应研究生 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

本科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了我校对相应专业培养目 标的规定. 经指导教师学术审查后,认定研究(本科)生提交审阅的学位论文系 通过作假行为完成的,应书面报告所在学院(系)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在指导教师提交书面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听取研究(本科)生 和指导教师双方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不少于

3 名专家进行调查,直至查清 全部事实.根据调查结果,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是否 系作假完成的给予明确鉴定,对不构成作假但存有撰写等重大问题的,应 做出是否同意研究(本科)生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的建议意见,并报送给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学院(系)可视情节轻重,书面报请学校给予研究(本科)生纪律处 分,直至开除学籍.

5 第十三条 在接到举报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后,学院(系)应将 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组成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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