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1

3 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如鉴定后认 定学位论文系作假完成,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 建议报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 第十四条 研究(本科)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 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见附件 2)或者伪造数据(界定标准见附件 3)等作假情形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学校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本 科生学位论文按不及格计.其中: 1.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研究(本科)生,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学籍;

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 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 号) 、 《关于印发的通知》 (陕教技〔2012〕13 号)等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2.存在上述作假行为且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本科)生,由研究生院 或教务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由研究生 院或教务处依照程序收回其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对收回的学位证书及毕 业证书均予以注销. 对以上所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立 即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 位申请. 第十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 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

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 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6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 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根据《西安建 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 ,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 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 (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该学院(系)全校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 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系)负责人进行问 责,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研究(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 定前,其所在学院(系)或人事处应当书面告知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研究(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可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 出复审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职研究生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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