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1

(四)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 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 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 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人应协助 财务总监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 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 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 请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 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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