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11

9,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4,79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66,920,8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

9,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4,79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13 年8月9日、2013 年4月26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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