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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遇有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机关. 省综治办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5 年10 月23 日2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 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 工作机制的意见》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 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 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的方针.学校 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 就 高不就低 的原则.
第二章 人防建设 第四条 学校应当设Z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 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 安员,并确定
1 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3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Z、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 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 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 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 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保安员的专业 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 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 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00 人的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2 名专 职保安员;
超过
1000 人的,每增加
500 人增配
1 名专职保 安员.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 人数为
100 人以下的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
300 名 师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涉及多校区的学校,其 每个校区按在校师生实际人数根据上述标准,独立配备专职 保安员.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宿舍 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应当配备女性宿舍管理员,每晚巡查应 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当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4 第八条 保安员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装,携 带必要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Z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保安员应携带头盔、防刺背心、橡皮 棍、哨子等防护装备上岗执勤. 第九条 学校对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