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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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交?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合交?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IA SHENG HOLDINGS LIMITED 嘉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729) 第13.09条之公告 有关建议收购之意向书、 ?寻常价格变动 及 恢?买卖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鲜泄嬖虻13.09条之规定而发出. 於二??九?十二月二十三日,启洋(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锺先生及苗先生(代 表彼等本身及其他卖方)就建议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股本订?意向书.建议收购之代 价预期?多於2,750,000,000港元,并可能以股份及/或可换股债券及/或现?之组合支付,每 股股份之建议价格为0.20港元.建议收购将?会引致本公司控股权出现变动. 董事会谨强调,於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收购订?任何正式协议.就建议收购而言,意 向书并?构成受法?约束之承?. 由於建议收购可能会亦可能?会进?,故公众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 ?事. 建议收购可能会亦可能?会进?.倘?进?,建议收购将会构成上市规则下本司一项非常 重大收购项目.本公司将就该项可能进?之交?遵守上市规则之适用规定.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自二??九?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以待发 表本公告.本公司已向?交所申请股份於二??九?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恢 买卖. ?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鲜泄嬖虻 13.09 条之规定而发出. 於二??九?十二月二十三日,启洋(本公司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之全资附属公 司)与锺先生及苗先生(代表彼等本身及其他卖方)就建议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股本订 ?无约束?之意向书. 意向书之订?日期 二??九?十二月二十三日 -

2 - 意向书之订约方 (a) 启洋;

(b) 锺先生;

及(c) 苗先生. 锺先生及苗先生代表彼等本身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订?意向书. 董事确认,经作出一?合?查询后,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为独?第三方. 标的事宜 100%目标公司之权益 意向书之条款摘要 建议收购之代价 建议收购之代价预期?多於 2,750,000,000 港元,并可能以股份及/或可换股债券及/或现?之 组合支付,每股股份之建议价格为 0.20 港元.尽管发?该等股份或可换股债券,建议收购将 ?会引致本公司控股权出现任何变动.代价之?额及支付形式一旦达成,将会於建议收购之 正式买卖协议中反映. 中聚?天(香港)将予订?之协议 目标公司为一间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之公司,持有中聚?天(香港)(一间於香港注 册成?之公司)所有股份.中聚?天(香港)将会於建议收购完成之前与中国营运公司(最 终由锺先生及苗先生控制)订?一份供应协议,,

中国营运公司将根芯?天(香港) 之要求制造及向中聚?天(香港)供应电池产品. 锺先生及其?系人将就独家使用彼等所拥有或有权使用之所有知?产权向中聚?天(香港) 授出一份知?产权许可,而该许可为生产、推广、分销及销售电池产品时及於该等权?有效 期间所有有关改?所需要之许可使用.知?产权许可将包括中聚?天(香港)可?使之认购 期权以彻底购买知?产权许可下所有知?产权. 进?建议收购之?由 本公司主要从事证券买卖及投资、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及一般贸?. 董事一直积极寻求机会扩展其业务及使其业务多元化.?展致具显著增长潜?之新业务系? 为本集团之业务策?.董事会认为建议收购将扩大本集团之收入?源及提升股东之价值. 目标公司将於本公司之财务报表中入账为附属公司,而其财务资?亦将综合至本公司之财务 报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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