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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食药监办〔2015〕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 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食品 药品稽查局,驻局监察室,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 》 已于

2015 年11 月20 日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8 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 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 (网络经营) 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 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网络食品销售商、冷冻(藏)仓库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 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 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 号标注. ―

2 ―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 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 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 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申请预包装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 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 (酒类) 标注.

(二) 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 (散 装熟食) 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

(二)、

(三)、

(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 符合本细则第

二、三章要求. ―

3 ―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为食品 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

二、

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 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 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 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 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 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 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 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 (见 附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 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 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 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 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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