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11

二、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 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分类、收集、 登记、 转运和暂存. 本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 《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清单》 (见附表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 合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医疗废物桶: 放置于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产生地且方 便收集的地方. ⑴除了在处置室、换药室等常规放置医疗废物桶外,治疗室 (仅限于治疗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 、 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床旁、 感染性疾病科病室应放置医疗废物桶. ⑵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 ⑶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 应当使用 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贴 (系) 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利器盒:放置于损伤性废物产生地,方便使用. ⑴利器盒装满 3/4 封口后转运,不需要写开启时间.应根据 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 采血器或抽血的注射器应不分 离针头全部放入利器盒. ⑵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置于方便使用处 (宜挂在治疗车边 上) ,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4.受条件所限配药与处置同室的(老病房或基层医疗机构) 应分区管理,污染区摆放医疗废物桶和利器盒. 5.交给集中处置中心的医疗废物在收集时不需要毁形和浸 泡消毒.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 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 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 以下基本要求: 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 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6.集中处置方法为非焚烧方法的地区, 病理性废物应送殡仪 馆焚烧处置. 7.批量废弃的过期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 毒性药物、 疫苗及血液制品, 应收集后交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8.使用后的废弃的消毒剂和化学试剂排入医院污水系统;

废 弃的过期消毒剂、 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 交给获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 HW49 类废物的单位)集中处置;

二甲苯等化学性废液也可使用病理性 废液回收机回收处理. 9.实验室废弃的尿液、引流液、脑脊液等标本直接排入污 水处理系统. 10.软包装输液袋(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 的回收公司(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 产品).无法回收的应毁形后处理. 玻璃输液瓶、一般性药物 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后 不用于原用途、不做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类的产品). 11.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 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各种器材、各种 用品的外包装、药盒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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