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1 |
12.19 第一条(订定目的及依) 为健全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人薪资报酬制?,爰依「股票上市或於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公司薪资报酬委 员会设置及?使职权办法」(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职权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订定本薪资报酬委员会组织规 程 (以下简称「组织规程」) ,以资遵循. 第二条(适用围) 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之职权相关事项,除法?或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组织规程之 规定. 第三条(公告备查) 本公司应将本组织规程之内容置於本公司网站及公开资讯观测站,以备查询. 第四条(委员会之功能) 本委员会之职能,系以专业客观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经?人之薪资报酬政策及制?予以评估,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其决策之?考. 第五条(委员会之组成) 本委员会成员人?为三人,由董事会决议委任之,其中一人为召集人.本委员会成员之专业资格与独?性,应 符合薪酬委员会职权办法第五条及第?条之规定. 第?条(委员会之任期及补选) 本委员会成员之任期与委任之董事会届期相同.本委员会之成员因故解任,致人??足三人者,应自事实发生 之即日起算三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补?委任. 第七条(职责围) 本委员会应以善?管?人之注意,忠实??下?职权,并将所提建议提交董事会讨?.但有关监察人薪资报酬 建议提交董事会讨?,以监察人薪资报酬经公司章程订明或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办?者为限:
一、订定并定期检讨董事、监察人及经?人绩效评估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标准与结构.
二、 定期评估并订定董事、监察人及经?人之薪资报酬. 薪酬委员会??前项职权时,应依下?原则为之:
一、董事、监察人及经?人之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考同业通常水准支给情形,并考?与个人表现、公司经 营绩效及未?风险之关?合?性.
二、?应引导董事及经?人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风险胃纳之?为.
三、针对董事及高阶经?人短期绩效发放红?之比?及部分变动薪资报酬支付时间应考??业特性及公司业务 性质予以决定.
四、本委员会成员对於其个人薪资报酬之决定,?得加入讨?及表决. 前二项所称之薪资报酬,包括现?报酬、认股权、分红入股、退休??或?职给付、各项津贴及其他具有实质 奖?之措施;
其应与公开发?公司?报应?记载事项准则中有关董事、监察人及经?人酬?一致.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经?人薪资报酬事项如依子公司分层负责决?事项须经本公司董事会核定者 , 应先经本 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再提交董事会讨?. 第八条(会议召开及召集) 本委员会每?召开二次,召集时应载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员会成员.但有紧急情事者,?在此限. 本委员会成员有独?董事二人?与,并由全体成员推举独?董事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
召集人请假或因故? 能召集会议,由其指定委员会之其他独?董事代?之;
委员会无其他独?董事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会之其他 成员代?之;
该召集人未指定代?人者,由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推举一人代?之. 第九条(议程之订定) 本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订定 , 其他成员亦得提供议案供委员会讨? . 会议议程应事先提供予委员会之成员 . 本委员会召开时,公司应设签名簿供出席成员签到,并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