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1 |
2 本委员会之成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如?能亲自出席,得委托其他成员代?出席;
以视讯?与会议者,视为亲 自出席. 本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出席委员会时,应於每次出具委托书,且?举召集事由之授权围. 第三项代?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 第十条(决议方法) 本委员会为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时如经委员会主席徵询无?议者,视为通过,其效 ?与投票表决同. 前项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 第十一条(议事?) 本委员会之议事,应作成议事?,议事?应详实记载下?事项:
一、会议届次及时间地点.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员出席?况,包括出席、请假及缺席者之姓名与人?.
四、?席者之姓名及职称.
五、纪?之姓名. ?、报告事项.
七、讨?事项:各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成员之反对或保?意?.
八、?时动议:提案人姓名、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之成员、专家及其他人员发言摘要、反对或保? 意?.
九、其他应记载事项. 本委员会签到簿为议事?之一部分;
以视讯会议召开者,其视讯影音资?亦为议事?之一部分. 议事?须由会议主席及记?人员签名或盖章,於会后二十日内分送委员会成员,并应呈报董事会及?入公司重 要档案,且应保存五?;
议事?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前项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於本委员会相关事项之诉讼时,应保存至诉讼终止为止. 第十二条(会议决议之办?) 本委员会基於第七条所定职权之决议事项,或依第十三条第二项决议委任专业人员等之后续执?工作,得授权 召集人或委员会其他成员续?办?,并於执?期间向本委员会为书面报告;
必要时应於下一次会议提报本委员 会追认或报告. 第十三条(?使职权之资源) 本委员会召开时,得请本公司董事、相关部门经?人员、内部稽核人员、会计师、法?顾问或其他人员?席会 议,并提供相关必要之资讯. 本委员会得经决议,委任?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就?使职权有关之事项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谘询,其 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施?) 本组织规程经董事会通过后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