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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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 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 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 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4〕
49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 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 号,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企业应收账 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 券. 本指南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 但不包括因持 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信息披露专项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债权、 消费贷款债权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证券化 的信息披露指南,由本所另行规定.
3 第四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指引》 《业务指引》及本指南的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 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资产支持证 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南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现金流 预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 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 托 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 构、现金流预测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七条 管理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服务机构及登 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八条 专项计划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计划说
4 明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 还应当详 细披露基础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现金流归集、原始权益人、增 信主体(如有)及循环购买(如有)、风险自留等相关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初始入池标准及创建程序.
(二)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池应收账款 总金额、笔数、单笔金额分布、贸易类型分布、区域分布、行业 分布、账龄及剩余账期分布、结算支付方式分布、影子评级分布 及加权结果(如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 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交易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