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11

604 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相 符性分析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 发[2012]221 号)中的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中的保护区范围的叙述, 本项目距离太湖最近距离为 28.9km,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 2)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并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 制革、 酒精、 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 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 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

6 产要求的, 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 查. 本项目不属于 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 的生产项目 ,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 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 放含磷、 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 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上述任何禁止行为,符合条例要求. 本项目不在《江苏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 列, 且符合其中相关的条例和法规, 因此本次项目符合 《江苏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3)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修订)相符性分析 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年修订)(该条例已由江苏省人大 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8〕2 号修订,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于

2018 年1月24 日批准),阳澄湖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 半径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庙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

100 米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阳澄湖、 傀儡湖、 阳澄河及沿岸纵深

1000 米的水域和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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