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1 |
5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对大气污染严重, 或生态环境脆弱, 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30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1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3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2019 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0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 研发机构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及其他 制药工艺废气 污水处理 站废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30 a
30 ―
2 NMHC
100 100
100 3 TVOC b
150 150 ―
4 苯系物 c
60 ― ―
5 光气
1 ― ―
6 氰化氢 1.9 ― ―
7 苯4――8甲醛
5 ― ―
9 氯气
5 ― ―
10 氯化氢
30 ― ―
11 硫化氢 ― ―
5 12 氨30 ―
30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a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高效空气过滤 器应满足 GB/T 13554―2008 中A类过滤器的要求,颗粒物处理效率不低于 99.9%.特殊药品包括:青霉素等高致敏 性药品、b-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孢菌制品、放射性药品. b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 生产工艺过程、 生产的产品、 副产品, 结合附录 B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 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 c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 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GB 37823―2019
6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 研发机构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及其他 制药工艺废气 污水处理 站废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0 a
20 ―
2 NMHC
60 60
60 3 TVOC b
100 100 ―
4 苯系物 c
40 ― ―
5 光气
1 ― ―
6 氰化氢 1.9 ― ―
7 苯4――8甲醛
5 ― ―
9 氯气
5 ― ―
10 氯化氢
30 ― ―
11 硫化氢 ― ―
5 12 氨20 ―
20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a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高效空气过滤 器应满足 GB/T 13554―2008 中A类过滤器的要求,颗粒物处理效率不低于 99.9%.特殊药品包括:青霉素等高致敏 性药品、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孢菌制品、放射性药品. b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 生产工艺过程、 生产的产品、 副产品, 结合附录 B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 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 c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4.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 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4.4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 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