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1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招标项目需求

8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2 前附表第

34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 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 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 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 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9.3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代 理机构可以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或者修改招标文 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或者不再限制提供期限的,遵 守本文件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 10.偏离 10.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 标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 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 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

9 款). 10.3 本章第 10.3 款所称条款数 (最高项数) 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 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但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 将变更时间书 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 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 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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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分项价格表

四、技术规格偏离表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

八、资格证明文件

九、投标供应商认为对投标有利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 15.1 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 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 供应商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 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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