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九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易成新能 或 公司 、 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易成新能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本次重组 或 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1044 号 《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涉 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 目录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4

第二节 反馈意见回复

6

一、反馈意见第

1 条.6

二、反馈意见第

2 条.10

三、反馈意见第

3 条.16

四、反馈意见第

4 条.25

五、反馈意见第

5 条.31

六、反馈意见第

6 条.31

七、反馈意见第

8 条.33

八、反馈意见第

9 条.40

九、反馈意见第

10 条.47

十、反馈意见第

11 条.50 十

一、反馈意见第

12 条.54 十

二、反馈意见第

20 条.79 十

三、反馈意见第

27 条.81 十

四、反馈意见第

28 条.82 十

五、反馈意见第

29 条.85 十

六、反馈意见第

30 条.99 十

七、反馈意见第

31 条.101

第三节 签署页

1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4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并且该等法律意见是基 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 本所及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 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 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 副本或复印件, 听取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 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 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 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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