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12 |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决议后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 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 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
6 - 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病假 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 事假须有正当理由 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方为有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2 周以上(含)不注册的,参照第三十七条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
1 周提出申 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在教育部规定的本(专)科各 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高水平运 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 (休学不计 入学习年限) ,超过此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生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 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实习、 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教学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 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 课处理. -
7 - 第十一条 出勤情况可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 部分. 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 考勤方法,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 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办累计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 计算;
无故不参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
8 学 时计算,迟到或早退
3 次以旷课
1 学时计算,并参照第五十六条 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 教师可参 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 经批准后假期方能生 效.病假应提供校医院证明.学生一次请假在
3 日(含)内由学 院学办批准,报学院教办备案;
一次请假在
4 天至
2 周(含)由 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一次请假在
2 周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 处批准. 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
2 周. 请假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 及时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假及销假的相关材料由教办进行备 案. 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3 日(含)内由承 担教学任务单位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