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2 |
1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苏发改规发〔2018〕3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委)、 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 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 规〔2013〕4 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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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9日―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 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 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 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 ―
4 ― 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 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第六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 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 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 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 ―
5 ― 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