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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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1) 委任执行董事董事会宣布,委任黄秋智先生及林仪婷女士为执行董事之生效日期改为二零零七年五月 四日.

此外,邵义先生将延迟委任为执行董事之生效日期. 谨提述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 ( 「该通函」 ) .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该通函所界定之词汇与本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通函 「董事会函件」 所述,董事会已批准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委任黄秋智先生 ( 「黄先 生」 ) 、林仪婷女士 ( 「林女士」 ) 及邵义先生 ( 「邵先生」 ) 为执行董事,有关委任须於二零零七 年五月一日生效. 由於黄先生及林女士之私人理由,董事会、黄先生及林女士已同意顺延委任黄先生及林女 士为执行董事之生效日期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黄先生及林女士之详情如下: 委任黄秋智先生 黄秋智先生,42岁,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黄先生自二零零七年一 月起加入本集团为行政总监.黄先生於商业及财务行业拥有十七年之丰富经验.彼之前曾 於高盛、花旗银行集团、BNP Paribas、 McKinsey & Co, 及GE Aircraft Engines工作.黄 先生亦为Chi Capital (香港一家财务及投资公司) 之董事.黄先生取得哈佛大学Kennedy School公共政策硕士学位以及美国Pomona College经济及国际关系学士学位. 黄先生於本公布日期前三年内并无於香港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位或董事职务. 黄先生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与本公司订立一项服务协议,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一日 起计,初步固定为期一年,可自动接续续期一年 (或可能同意的该等其他日期) ,由其委任 之当时现行年期届满直至其中一方以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后翌日起计,至初 C

2 C 步年期结束时或於此后任何时间届满.黄先生担任执行董事,有权收取每年酬金12,000美元,并向本公司收取年薪120,000港元,董事会可酌情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后作出不超过 紧接其加薪前之15%之年度加幅.黄先生之酬金已於参考其作为执行董事承担之责任及职责 后予以厘定. 黄先生亦有权根裥槭杖∽们楣芾砘ê,有关花红乃参考其表现.本公司之盈利能 力及市场基准而厘定,惟就本公司任何财政年度应付予全体执行董事之花红总额,不得超 过於本公司该财政年度本集团之合并或综合经审核纯利 (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以及支付该 等花红后,但未计非经常项目前) 之5%. 於本公布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黄先生被视为於63,195,000股股份 (相当 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05%) 中拥有权益.此外,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授予黄先生购股权,令黄先生有权根竟竟汗扇苹瞎12,500,000股股份 (相当於本 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 .黄先生可於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计六 个月后当日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年后之期间内任何时间行使购股权.除上述者 外,黄先生并无於根と捌诨跆趵XV部所界定之任何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 (定义见 上市规则) 概无任何关系.黄先生担任执行董事之任期仅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并须 根竟局橹鲁滔冈蚍献矢耢陡么蠡嵘镶哐×.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根鲜泄嬖虻13.51(2)(h)条至13.51(2)(v)条将予披露之进一步资 料,亦无有关委任黄先生之其他事项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委任林仪婷女士 林仪婷女士, 41岁,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林女士自二零零四年八 月起,於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前加入本公司为财务总监,负责整体 营运管理本公司财务部门.林女士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在美国Woodbury University毕业, 取得工商管理学位,并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在国立台湾大学取得会计硕士学位.於一九九八 年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十月,林女士出任佳鼎科技有限公司 ( 「佳鼎」 ) 财务及投资部经理.林 女士现为佳鼎旗下附属公司联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监事.林女士於二零零三年二月至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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