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2 |
32 - 附录 附录 附录 附录 一一一一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96/06/28 股东会
一、 本公司股东会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规则行之.
二、 本公司应设签到簿供出席股东签到或由出席股东缴交签到卡以代签到.出席股数依签名簿 或缴交之签到卡计算之;
股东会之出席与表决,应以股份为计算基准.
三、 股东会召开之地点,应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东出席且适合股东会召开之地点为之,会 议开始时间不得早於上午九点或晚於下午三时.
四、 股东会如由董事长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长担任之,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 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之 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设常务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常务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东会如由董事长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权人召集者,其 主席由该召集人担任之.
五、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师、会计师或相关人员列席股东会.办理股东会之会务人员应佩戴 识别证或臂章.
六、 公司应将股东会之开会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影,并至少保存一年.
七、 已届开会时间,主席应即宣布开会,惟未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时,主 席得宣布延后开会,其延后次数以二次为限,延后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小时.延后二次仍 不足额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为假决议.於当次会议未结束前,如出席股东所代表股数达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 数时,主席得将作成之假决议,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重新提大会表决.
八、 股东会如由董事会召集者,其议程由董事会订定之,会议应依排定之议程进行,非经股东 会决议不得变更之.股东会如由董事会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权人召集者,准用前项之规定. 前二项排定之议程於议事(含临时动议)未终结前,非经决议,主席不得迳行宣布散会.会议 散会后,股东不得另推选主席於原址或另觅场所续行开会;
但主席违反议事规则,宣布散 会者,得以出席权过半数之同意推选一人担任主席,继续开会.
九、 出席股东发言前,须先填具发言条载明发言要旨、股东户号(或出席证号码)及户名,由主席 定其发言顺序.出席股东仅提发言条而未发言者,视为未发言.发言内容与发言条记载不 符者,以发言内容为准.出席股东发言时,其他股东除徵得主席及发言股东同意外,不得 发言干扰,违反者主席应予制止.
十、 同一议案每一股东发言,非经主席之同意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股东发言 违反前项规定或超出议题围者,主席得制止其发言;
出席股东发言后,主席得亲自或指 定相关人员答覆;
会议进行中,主席得酌定时间宣布休息. 十
一、 法人受托出席股东会时,该法人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东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 席股东会时,同一议案仅得推派一人发言. 十
二、 主席对於议案之讨论,认为已达可付表决之程度时,得宣布停止讨论,提付表决.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