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2

三、 议案表决之监票及计票人员,由主席指定之,但监票人员应具有股东身分.表决之结果, 应当场报告,并做成记录. 议案之表决,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通过之. 表决时,如经主席徵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 十

四、 同一议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时,由主席并同原案定其表决之顺序.如其中一案已获通过时, 其他议案即视为否决,勿庸再行表决. 十

五、 主席得指挥纠察员(或保全人员)协助维持秩序.纠察员(或保全人员)在场协助维持秩序时, 应佩带「纠察员」字样臂章. 十

六、 本规则订定经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股东会通过;

第一次修订经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股东会同意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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