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2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1―
(一)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 制定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 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 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 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制度, 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未提交书面审查 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部 门规范性文件由提请备案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与部 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需 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 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并形成审查结论.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 ―2― 价、商务、工商、法制及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 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 退出条件;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 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 案程序;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 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 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 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不得排斥 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排斥、限制或 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地经 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 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 策;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