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2

(五) 将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作为本级经济社会各线条 工作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六)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辖区责任 主体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或者存在问 题突出的单位提出意见,限期整改;

属行业(领域)监管责任的, 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发送建议函.

第三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按规定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行 动,并将自查情况按季度分别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开 发区管委会及其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上报.同时,由县区级行 业(领域)监管部门向市级对口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上报. 一般(IV)级及以下,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或者在短时间 内完成风险隐患整改,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填写《突发事件风险 隐患登记表》并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行 ―

8 ― 业(领域)监管部门上报. 较大(III)级及以上,影响范围广、难度大的应整合各方面 力量组织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 开发区管委会应协同市直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分析、会商评估,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先期处 置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行业 (领域)监管部门应于每年年中(6 月底前)和年终(12 月底前) 将下列情况综合整理书面报告市政府(具体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

(一)风险隐患类别和等级、危害程度和范围,诱发突发事 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可能性;

(二)风险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风险隐患的整改方案及时限;

(四)整改前采取的先期处置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风险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风险隐患整改联动协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对策 建议. 第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所上报的风险隐患应当客观真 实,符合下列规定,并对风险隐患的真实性负责:

(一)风险隐患上报工作应当由本单位风险隐患管理专门人 员负责统一汇总和填报;

(二)上报的风险隐患应当与本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台账相一致, 风险隐患档案台账应当有识别风险隐患的现场照片、 整改前后对比照片,或者有属地监管部门共同签名的确认表,或 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

9 ― 第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应 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必要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包括 临时停产、停业等. 第十四条 市、县区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 内对各自对应的责任主体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巡 查,并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上报巡查核查情况. 第十五条 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巡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主体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风险隐患排 查整改工作;

(二)各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风 险隐患的现象;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风险隐患及其整改情 况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的现象;

(四)各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做足应对风险隐患的各种准备. 第十六条 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开展巡查核查工作应当遵 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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