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12
C

1 C Kato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嘉涛(香 港) 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 「委员会」 ) 之 职权围 (根抖阋痪拍晡逶露胀ü 本公司董事 ( 「董事」 ) 会(「董事会」 ) 决议案 予以采纳) C

2 C 1.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 ( 「成员」 ,各为 「成员」 ) 须由董事会委任之董事组成,委员会人数 不少於三(3)名. 1.2 委员会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主席 ( 「主席」 ) 须由董事会委任或由成员选出,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 立非执行董事. 1.4 成员之任期将为委任日期起计一年,其后可予重续,并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细则」 ) 之条文规管. 1.5 董事会及委员会可通过独立决议案,撤销成员及委员会秘书 ( 「秘书」 ) 之委任, 或委任额外成员.如该成员不再是董事,该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1.6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或其代名人须担任秘书. 2. 委员会之议事程序 2.1 通知 (a) 除全体成员另有协定外,委员会会议 ( 「会议」 ) 须发出至少十四(14)日的召 开通知. (b) 成员及秘书 (应任何成员之要求时) 可於任何时候召集会议.召开会议通 知必须在会议举行日期前至少十四(14)日,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 以电话、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 (按该成员不时通知秘书之电话号 码、传真号码、地址或电邮地址) 或成员其他不时决定之方式,发出予各 成员.凡以口头形式作出之通知,均须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 确认. C

3 C (c) 会议通知必须注明开会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议程及成员就会议而 言所需考虑之其他文件一般会连同会议通知,但无论如何不少於预期召 开会议前三(3)天 (或其他经所有成员同意的其他时段) 送达各成员参阅. 2.2 法定人数 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2)名成员,其中一人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召开会议之次数 (a) 委员会须在本公司将考虑委任董事之股东周年大会前举行. (b) 因应委员会之工作需要或成员的酌情决定可召开额外会议. (c) 委员会会议之议事程序受细则规管. 2.4 表决 任何会议之委员会决议案须以与会成员之大多数票通过. 2.5 其他 会议可亲身、以电话或视像会议形式举行.成员可透过所有与会人士可见 对方之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之方式参与会议. 3. 书面决议 经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应犹如决议案已於会议上获通过般有效及有法律 效力,而有关决议案可由多份形式相同而每份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之文件组 成.该决议案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发送.此条文并不损害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 有关即将举行之董事会或委员会会 议之任何规定. C

4 C 4. 替任成员 不得委任替任成员. 5. 权限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U (a) 要求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 (合称 「本集团」 ) 的任何雇员及专业顾问,提供 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责而需要的任何资料,并提交报告、出席委员会会议及提 供所需资料及解答委员会提出之问题;

(b) 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评审董事的表现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c) 如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按照其职权围就相关事项向外界寻求法律或其他独 立专业意见 (包括独立的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或其他独立专业人士) .如委员会 认为有需要,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才能的外界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前 述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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