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2 |
023 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 申请书副本及 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 现根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 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 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本委定于2019年4月1日上午 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地址: 杭 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 , 请准时参加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 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凡清与你单位要求加班 工资劳动争议案, 我委已于
2018 年1月25 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现依 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 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慈溪劳人仲案(2018)874-2号仲裁裁决书, 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慈溪市 兴安电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孔凡清 经济补偿26400元.
二、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 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凡清与你单位要求加班 工资劳动争议案, 我委已于
2018 年1月25 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现依 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 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慈溪劳人仲案(2018)874-1号仲裁裁决书, 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慈溪市兴安 电镀有限公司向慈溪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为申请人孔凡清补缴
2013 年5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补缴基数由社会保险征 缴部门核定.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 缴.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补缴社会 保险的相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承担部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 的,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 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 仲裁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邻聚里社区服务中心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 决定注销, 清算组已成立, 望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 通知的自本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 申报债权.清算组
电话: 15068707220. 杭州市上城区邻聚里社区服务中心 2019年2月20日 注销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及宁波瑞帝贸易有限 公司与芜湖哲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债权 转让协议》 , 宁波瑞帝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浙 江天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 违约债权、 利息债 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芜湖哲挽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现双方联合通知浙江天鸿医疗机械 有限公司. 另, 双方联合公告要求浙江天鸿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芜湖哲挽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偿付义务. 上述转让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编号为 (2010) 浙绍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宁波瑞帝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