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12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档案局文件青人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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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2 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根据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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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9 0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 人社厅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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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7 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

1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 鲁人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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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5 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服务主体责任,健全工作体系 青岛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业 务主管部门为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 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明 确承担本辖区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与职能. ( 一)青岛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 ( 以下简称 服务机构 )以及经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 策、转入程序及按照规定转入的人事档案.主要负责提供流 动人 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递、整理、保管等基本公共服务. ( 二)服务机构在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过程 中,可参照档案管理有关标准,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供购买服务的单位应为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在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下开展管理服务工作,与服务机构共同承担主体责任. ( 三)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用人单位保管非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

严禁无档案管理 ―

2 ― 权限的单位保管本单位及非本单位员工档案;

严禁未授权非 公社会中介机构持有非本单位员工档案或以本机构名义为其 代理单位办理存档业务;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二、明确管理服务范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 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辞职辞退、 取消录 ( 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与 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 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未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 因私出国 ( 境)人员的档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 雇员的档案;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其他实行社 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 一)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 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 ( 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服务机 构负责管理. ( 二)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 因私出国 ( 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 ( 聘)用或被开除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 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档案人户籍所在区市的服 务机构负责管理. ( 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学籍档案,由―3―户籍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的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中,派遣期内户籍地或其入学前户籍为市内三区的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学籍档案,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 业生就业处负责管理. ( 四)高(初)中期间出国留学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 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档案人户籍所在区、市的 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 五)律师事务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的同 级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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