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2

3 但这些用途可以分为几个主要的领域: 1)个人保护, 2)财产保护, 3)公共?益, 4)罪案检测、预防和控制, 5)提供证, 6)其它合法?益. ?同的先决条件也适用於视频摄像头及类似装置的安装. 在某些情况下,依稍惫谔囟ǖ墓娑,使用视频录影系统可能实际 上是强制性的.例如在一些赌场中,或者当这些系统的用途对於资?当事人的 亲属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时,例如与搜寻失踪儿童及成人有关.另一方面,该用 途上也存在一些过度使用的例子 ―― 主要与第三国家有关 ―― 如部署面部 识别系统以防止重婚;

或者地方警察当局决定?经同意公开与罪犯在监狱中的 艰难生活相关的影像. 因此,尽管视频监视在某些情况下似乎是有一定理由,但在很多情况下, 通过视频摄像头的方式寻求保护是较为冲动的?为,未能充分考虑相关的先决 条件和安排.有时这是因为公共部门的规模经济?益,或在使用视频监视设备 时提供更好的保险条款. 另外,对於视频监视还存在一种心理影响;

由於它在检测罪案方面发挥了 一定的作用,有时公众意见会错误或非错误地将其视为一种 无价的工具 . 因此,这是一个多样化的并且持续演变的领域,而且已经存在多种技术. 本工作文件的目的是提供初步的分析,并因存在部分?同的法例以及个别 国家法?中存在过分详细的规定,而要求采用更为系统化和协调的方法. 本工作文件涉及以远端监控活动、状况及发生事件为目的的监视,但并未 直接考虑其它会偶尔以及/或者有倾向性地公开某些事件的情况,例如与当地权 ?部门以及/或者议会机构活动的透明度相关的情况. 每一位操作人员将能够进一步明确本工作文件中提供的指示,包括在相关 领域以及与工作组计划研究的将来的技术发展相关. 此外,本文件中考虑的原则适用於影像的获取,这些影响可能与声音以及/ i) 在私人公寓内部以及附近区域,用於安全目的以及在罪案发生时提供证, j) 用於新闻和广告目的,通过网路摄像头或线上摄像机以线上方式执?,用於旅游推广和 广告目的,也可以与沙滩旅游区和舞蹈场所等相关,在未提供任何警告的情况下按固定 的时间对客户和访客录影.

4 或者生物特徵资?(例如指纹资?)相关?3 . 在具体适用的情况下,对於并非通过视频设备而是通过其它监视类型(例 如基於卫星的 GPS 系统等远端控制)对个人资?执?的处理,上述原则也可 能被纳入考虑. 本工作文件的最初目的是引起对用於评估安全个别视频监视系统的合法性 和适当性的大围标准的注意. 但是,本文件也考虑到了下列方面: a) 成员国内的相关机构有必要从一个更为普遍的出发点对视频监视进?评 估,并且应当促进对该事宜采取在整体上具有选择性的以及系统化的方 法.公共和私人区域影像获取系统的过分普及?得对公民的权?和基本自 由造成?合理的限制;

否则,公民可能实际上会被迫遭受?适当的资?收 集,进而使其身份很可能在众多公共和私人场所被识别. b) 适用於视频监视技术演变的趋势可以得到有效评估,从而防止以面部识别 以及对影像中记录到的人类?为的研究和预测为依娜硖逵τ贸淌降目 发轻率地导致动态监视 ―― 这种监视与基本上以记录特定事件及其作者 为目的的静态监视相对应.这种新形式的监视以对人员的面部特徵及其 异常 ?为的自动获取为依,并且提供自动化的报警和提示,但有可能导致 歧视风险. 2. 国际法?文书 a) 《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对私隐的保护通过《人权公约》第8条确保. b) 《欧洲理事会有关就个人资?的自动处理向个人提供保护的第 108/1981 号公约》 本公约的围?像第 95/46/EC 号指令一样局限於第一支柱活动(见下 文).引致个人资?处理的视频监视活动属於本公约的应用围之内.本公约 成立的顾问委员会已经明确指出,如果语音和影像能够提供与个人相关的资讯 并且可识别该人员的身份(即使是间接的),则应当被视为个人资?. 欧洲理事会目前正在为就通过视频监视的方式收集和处理资?向个人提供 保护最终确定一整套指导原则.这些原则应当进一步明确适用於欧洲理事会文 书的规定中所包含的资?当事人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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