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2 |
在超过该免赔额的情况下,该金额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本第 12.1 款对保 险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索赔不适用,也不适用于根据第
15 条,由同一事故或事件产 生的相关索赔. 12.2 除适用以上第 12.1 款之外,如以新换旧,下列受损部件的减免额,在不超过 1/3 的情况下,可由保险人自行确定: 12.2.1 防护罩、船帆和动索;
12.2.2 不管是否在保单中按照单独保险价值承保的舷外马达.
13 索赔通知和招标条款 13.1 根据本保险,任何产生索赔的事件应尽快通知保险人;
任何盗窃或恶意损害应迅 速报告警察. 13.2 灭失或损害发生后,须在检验前通知保险人;
如果船舶在国外,还应通知最近地 区的劳合社代理人,以便保险人在认为需要时,委派检验人代表保险人进行检验. 13.3 保险人有权决定船舶驶往入坞或修理的港口(因遵循保险人的要求所产生的实际 额外航程费用, 应由保险人偿还给被保险人) 并对船舶的修理地点或修船公司有否决权. 13.4 保险人为修理船舶也可以招标或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招标.
14 救助费用条款 受本保险的明示条款的约束, 为防止保险危险所致的损失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可以视为那 些危险所致的损失而获得补偿.
15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5.1 若发生任何灭失或灾难,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便 避免或减轻损失,即使该损失能够在本保险项下获得赔偿. 15.2 依据以下条款和第
12 条各项规定,保险人将补偿由被保险人、其雇员或代理人 因此种措施而产生的适当合理的费用.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碰撞抗辩或诉讼费用及在 第11.2 款项下的因被保险人抗辩责任而发生的费用, 均不能根据本第
15 条获得赔偿. 15.3 保险人为自身利益以被保险人名义自费向第三方提起关于本保险承保的任何事项 的诉讼, 被保险人应给予保险人一切可能的帮助以便获得信息和证据, 以便保险人可以 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或保全赔偿. 15.4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拯救、保护和恢复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 接受委付,或者有损于任何一方的权利. 15.5 根据本第
15 条可获赔偿的数额,应在本保险负责赔偿的其他损失之外支付,但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 15.2 款可获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
16 未修理的损害条款 16.1 未修理的损害赔偿的赔偿限度,应为本保险终止时的船舶市场价值因此种未修理 的损害引起的合理贬值,但不得超过合理的修理费用. 16.2 在任何情况下,若随后在本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的延展期内发生全损(不论本保 险是否承保该全损),保险人对未修理的损害不再负责. 16.3 保险人对未修理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本保险终止时的保险价值.
17 推定全损条款 17.1 在确定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舶保险价值应以船舶修理后的价值为准,不 应考虑船舶或残骸的受损或解体价值. 17.2 基于保险船舶的恢复和/或修理费用而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不能据此得到赔偿, 除非此种费用已超过保险价值.在做此项决定时,仅应考虑单一事故或由于同一事故 引起的后续损害赔偿有关的费用.
18 船舶营运费用保证条款 保证不以被保险人、抵押权人或所有人的营运费用、佣金、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