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12

(一)国际上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制度 多数国家债务重组制度起源于《破产法》 ,并在《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再 发展出破产和解、 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以及破产重整等制度.随着破产重 组高成本、 慢节奏等弊端的逐步凸显,许多国家和地区又开始在法院之外创设替 代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化解方式――债务整理制度.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破产程序下的企业债务整理制度.包括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破产程序中 的债务和解有三种情形:一是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如日本、德国、韩国等国 家制定的《和解法》或《和议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宣告 前进行的和解,英美法系各国普遍规定这种和解;

三是破产宣告后进行的和解, 德、日破产法称此种和解为 强制和解 (陆胜东,2015) .而破产重整作为一种 破产保护或预防制度, 各国间制度的差异并不显著, 即均实行二元化的监控机制, 只是在监控主体和侧重点上有所差异.其相关主体主要有债务人(或重整事务执 行人、管理层) 、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 、法院、私人破产托管人(或破产仲 裁管理人、重整监督人)等(邹杨,2014) .

3 2.法院外的企业债务整理制度.日本的《和解法》 、韩国的《合议法》 、德国 的 《支付不能法》 都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设置了相应的和解程序. 如日本 《和解法》 规定了自愿和解程序, 用以辅助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并有效弥补其破产法中强 制和解的不足, 提高了和解程序的利用率.台湾的破产法在允许债务人向法院申 请和解之外, 还允许债务人请求当地商会进行和解,并规定商会和解准用法院和 解的有关规定.英美国家的院外和解被称为 work out 或者 out-of court workout ,以美国为例,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就先与大额债权人接洽,由 债权人选出债权人委员会并代表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务情况、 不能清偿原因 等进行调查, 在此基础上与债务人就债务和解条件进行谈判,通过签订和解协议 对债务偿还及(或)对债权人、债务人的约束事项等进行约定(陆胜东,2015) .

(二)中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有关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之中;

而债务重组的 运行模式不同,相关的法律依据也不同. 1.破产法框架下债务重组的法律制度基础.当前规范司法重组的法律法规主 要是《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等.这些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等事项作 出规定,是开展庭内债务重组的法律制度基础.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允许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破产和解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则允许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 理后破产宣告前提出和解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时间上进 行了灵活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促进实现破产和解的立法目的. 2.民法框架下债务重组的法律制度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审判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执 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当事人自行协 商和解民商事债务的法律效力. 而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公司法》 、 《物权法》 、 《担保法》 、 《企业会计准则》等民商事基础法律,则为当事人自行开展债务和解 提供实体性法律依据. 《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债权转让、债务抵销、债务混 同的规定,成为以债为联结的企业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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