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2 |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合计
26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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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方式;
(二)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的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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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