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2
1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驻 )食药监食罚〔2018〕8号当事人: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风光二巷交叉口东北 我局于

2018 年6月28 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半切吐司(草莓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你(单位)经营的不合格半切吐司(草莓味)是2018 年5月15 日由***供应,共购进

1 件(外箱标识毛重 4.6 公斤) 净重

4 公斤,售出

3 公斤(含抽样量 2.722 公斤) ,剩余

1 公斤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

2018 年5月26 日返回***(因该食品销售情况不好).该批次食品 购进价格***元/公斤,销售价格***元/公斤,货值金额 *** 元,违法所得***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

(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你(单位)未能如实记录保质 期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

2 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大商集团(驻 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 许可证》 、负责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 进货查验制度复印件各

1 份;

2、 《现场检查笔录》2 份和《询 问调查笔录》6 份;

3、 《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4、现场检 查照片

8 张;

5、半切吐司(草莓味)进货票据、进货查验 台账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

1 份;

6、国家食品抽样检验告知 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GC18410000462130712)各1份;

7、供货商资质证明、 《出 厂检验报告》和当事人验收入库单、返厂单复印件各

1 份;

8、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

1 份;

9、新郑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及证明材料各

1 份;

10、向驿城区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调查函

1 份.

11、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书复印件各一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批次食品货值金额 58.8 元,违法所 得29.4 元,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通告》中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裁量阶次 定为轻微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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