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2 |
3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 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 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 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告》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
并处五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元零肆角;
3、罚款伍万壹仟元;
合计罚没款伍万壹仟零贰拾玖元 肆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 缴至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中原银行驻马店开 发区支行帐号 171502592906450199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4 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 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 年12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