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13 |
2019 ) 浙0421民初1009号 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 原告沈贝明与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 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9 ) 浙04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 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贝明 购房意向款10000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 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300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2950元, 由被告嘉善陶庄循 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421民初1023号 陈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宝与被告陈建超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9 ) 浙04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陈建超结欠原 告朱学宝房屋租金4616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履行完毕;
二、 被告陈建超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 付款日止 (以4616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 向许红偿付逾期付款利息,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 驳因原告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 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 费50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700元, 由被告陈建超负 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421民初1187号 顾军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倩与被告顾军良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浙0421民初
118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倩撤诉处 理.本案受理费
400 元, 减半收取
200 元, 由周倩负 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481民初4572号 金良国: 原告海宁市海昌裕丰皮草行与被告金良国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 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自2018年9月8日起按 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 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 并定于2019年10月25日14点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 ) 浙0481民初650号 叶新约、 郑兴锋、 夏国和: 本院受理原告缪凯芳与你 及陈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 不明, 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
2019 ) 浙0481民初650号 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陈国松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凯芳借款190 000元并支付 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