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3 |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年初制定全省秸秆机械 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根据稻麦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上―4―年工作绩效等因素,分解下达目标任务,以县为单位组织实 施. 第十二条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年度实施 方案要求,编制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经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备案, 作为实施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部门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乡镇 农机部门、农机服务组织或者农机户做好机具落实、技术培 训、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政策文件、 年度实施方案、作业任务书、补助资金申请表、公示表、资 金补助清册、宣传培训、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夏、秋两季对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半年和年度总结,分别于
8 月15 日和
12 月15 日前向省、市农机和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总结 材料和资金补助清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秸秆机械 化还田实施和作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 补助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
5 ― 第十七条 作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申请、审核作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 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省农机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开 展作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和使 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率、秸秆机械化还田率、作业质量满 意度、服务对象满意等.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作业补助资金安 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对绩效突出的市、县予 以表彰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市、县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在作业补助资金管理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 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 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7月2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