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13 |
(三)加强指导,收集建议.为不断优化工作系统,提高工作水平.请各市 站在指导企业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广泛收集系统优化建议,及时反馈 省总站市场科. 联系电话0551-62875022.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6月10日印发 2019年6月10日-4-2019 年第
6 期综合信息建筑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及应对 劳务派遣用工在建筑企业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用工形式,因其具有降低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形式灵活等优势而被建筑企业广泛采用.由于建筑业的发展 对建筑工人的需求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持续增长,伴随着劳务派遣工的大量 使用,因企业对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劳务用工纠纷呈 逐年递增趋势.因此,建筑企业应对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风险给予高度关注并采 取措施进行有效规避.
一、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混岗同工不同酬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用工 单位应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派遣的劳动者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 酬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在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 待遇、进行绩效考核、培训等方面与企业劳动合同工待遇一致.但目前大多数建 筑企业的现实管理情况未与当前法律规定一致,由于建筑行业业务较为繁杂,在 对人员管理方面,劳务派遣工与其他劳动者混岗现象比比皆是,部分管理性质的 岗位存在两种性质员工,同一岗位的员工在薪酬支付、社保缴纳等方面待遇差距 相差较大.上述管理现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的要求,这是当前引发劳动 争议的重要风险源.
(二)与用工单位确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1.招聘程序不规范导致劳动者误解所带来的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以用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招聘,应聘者往往误解劳务派遣单 位是受用工单位委托进行的招聘从而误认为要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有 些用工单位直接参与招聘过程比如收集招聘报名表、进行面试等.用工单位再要 求应聘合格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 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参与人员招聘的过程中往往留下企业信息、联系 方式、地址等,这些都足以使劳动者误会是用工单位在进行招聘,自己是与用工 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这种由用工单位直接参与的招聘,在招聘程序上明显与劳 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相悖,存在着被确定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2.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资质而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机构的过程中对劳务派遣单位审查不严与不具备资
2019 年第
6 期综合信息-5--5-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因无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派 遣协议被认定无效.一旦劳务派遣协议被确认为无效,那建筑企业、劳务派遣机 构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将被认定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中介向建筑企业提供劳务.当 派遗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而劳务派遣协议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仲裁 机构及法院会认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用工单位代发工资及代缴社会保险带来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时向劳务派遣员工 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建筑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代发 工资、代缴社会保险协议等方式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代缴社会保险. 这种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隐患,比如本应由劳务派遣公司 出具的工资表却用工单位以自己名义制作了工资单且加盖了用工单位的公章,因 工资 执行标准、支付形式等等均由用工单位管理,这种模式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的 形式要件.仅有代付协议,在劳务派遣单位未参与工资单制作、审核, 人员管理 的情况下,不规范的代发代缴行为可能被确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 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