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3 |
1 友邦保险[2017]疾病保险
02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全佑惠享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惠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若被保险人达到生 命终末期状态(释义一),则本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 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二)或第二类重大疾 病(释义三),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与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 的,则本公司不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 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四)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若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各项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三十种,并分属下表中的四个第一类重大疾病组,具体定义可根据下表中的疾病名 称或释义序号在相应的释义条款中查询. 第一类重大疾病 A 组:与恶性肿瘤或与内脏器官相关的疾病(8 种)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释义二.1) 严重糖尿病并发症(释义二.2) 肝脏手术(释义二.3) 慢性肾功能损害 C 肾功能衰竭期(释义二.4) 胆道重建手术(释义二.5) 肝炎所致慢性肝脏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早期(释义二.6) 一侧肺切除手术(释义二.7) 肾脏切除(释义二.8) 第一类重大疾病 B 组:与心脏相关的疾病(12 种)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释义二.9)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释义二.10)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释义二.11)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释义二.12) 中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释义二.13)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释义二.14)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释义二.15)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释义二.16) 植入心脏除纤颤器(释义二.17) 植入心脏起搏器(释义二.18)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释义二.19) 心包膜切除术(释义二.20) 第一类重大疾病 C 组: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7 种) 轻微脑中风(释义二.21)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释义二.22) 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释义二.23)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释义二.24) 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释义二.25)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释义二.26) 结核性脊髓炎(释义二.27) 第一类重大疾病 D 组:其他第一类重大疾病(3 种)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释义二.28) 视力严重受损(释义二.29) 单个肢体缺失(释义二.3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五)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六)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 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条款编号:L1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