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3 |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见7.2)以外 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18) (一种或多种) ,我们 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见7.19) (一种或多种) ,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 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 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7.3)之前身故或全残(见7.4) ,我们按您所交本合 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豁 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达到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 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